
2025年11月7日15时41分许,烟台市芝罘区红旗西路与电厂东路交叉口北口处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死1伤,3车受损。事故遇难者是曲先生的姐姐,生前是烟台一所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师,离世时年仅40多岁。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超速通行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发时,曲女士驾驶的小型轿车和另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在等候放行,项某某驾驶的鲁FCD60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红旗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厂东路右转弯时车辆向左侧翻,导致重型自卸货车左侧车厢及车上石碴砸压小型轿车和小型越野客车,造成曲女士当场死亡,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擦伤,三车损坏。
涉事渣土车即鲁FCD607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烟台续源货运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为2021年12月5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核载2人,实载1人。核定载质量15370kg,实际载货总质量77930kg,超载407%。此外,该车存在非法改装情况,包括车身后部未粘贴反光标识和尾部标志板、车辆后部加装两处强光灯、实车轮胎线层与登记证书不符合实车后防护缺失等情形。
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员为45岁的项某某,有1条违反禁令标志违法行为未处理。事发后,项某某于2025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事故直接原因是项某某驾驶超载的载货汽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超速通行且操作不当。
间接原因分析为:续源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公司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公司安全隐患突出并长期存在;烟台市福山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监管不到位,对涉事企业的情况掌握不准确,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指导督促不力;涉事重型自卸货车存在“非法改装”情形加大了行车安全隐患。
烟台续源货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等。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名下共有重型自卸货车13辆。该公司多次被交通运输部门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但仍继续运营。2025年10月至同年11月6日,该公司累计运输石碴22天352运次,超载均在100%以上,其中事故车辆鲁FCD607号重型自卸货车于2025年10月超载5次。续源公司还存在同一营运车辆、同一司机在3个月内因超载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情形,且在超载情形被行政处罚后未严肃处理驾驶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帮助驾驶员处理违法行为,缴纳罚款。
报告建议由芝罘应急管理局对续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续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6年4月8日被依法批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也对有关公职人员作出处理建议,包括烟台市福山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服务科科长李某某和烟台市福山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曾某某。建议分别给予政务警告和通报批评。此外,建议责成芝罘大队开展自查自纠,科学分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结合营运核准线路动态完善重型货车风险管控机制。建议责成烟台市福山区交通运输局向福山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相关情况同时抄报烟台市福山区纪委监委、福山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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